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陈
大同先生未出席本次董事会,亦未签署独立意见),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成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处罚或惩戒,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和能力。成波先生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取得
了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成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
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建立
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
公司可持续发展。
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大同 金福海 夏朝阳 战淑萍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