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由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发展战略及投资的部门为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其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工作机构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报告:
(一)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提交的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
划草案;
(二)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协
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四) 董事会交办的有关企业战略发展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机构的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建议并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工作机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
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视频或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均对会
议审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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