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12-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守秘密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严格按照各级管理部门及公司
关于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和参观、座谈交流;
  (三)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四)分析师会议;
  (五)股东大会;
  (六)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及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八)其他方式。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选择合
适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号码,网址或者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适时建立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
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公司所属各单位通过网站、报纸、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应履行内
部审批流程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
议。
  公司应当合理、合规、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
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
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事后根据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开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选择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后,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业绩说明会,帮助投资者
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独立接待投资者、回复投资者问询或开展其他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
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宁夏建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宁夏建材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