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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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监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认真审阅了《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
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资料,经公司
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
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
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和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激励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
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刘圣先生、关联监事陈彩云女士已回避表决
的情况,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存在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
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审核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字:
   戚志杰        王   进            陈彩云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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