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四方
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四
方新材进行了认真的持续督导,切实履行保荐责任,现将本次 2022 年度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四方新材进行了 2022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与公司有关人
员进行沟通、考察经营场所、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四方新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以下简称“检查期”)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
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情况;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则的执行情况;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簿、议案及有关资料、会议
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
职责;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能够被
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
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公司严
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召集、召开三会,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
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等。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公告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保管
完整有序,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往来账簿,实地核查了资产、财务、人员、业
务、机构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项目台账、专户
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并进行核对,取得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同
等,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
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的
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人员查阅了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
三会决议、信息披露文件,进而核查了公司自上市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履行了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独
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检查期末,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重大合同以及定期报告,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
沟通了解。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正常有序。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
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检查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治理较为完善且被有效执行,公
司“三会”运行情况良好;公司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独立性良好,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
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战晓峰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燕妮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