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刘宏、
郭瑞鹏(以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
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
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的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章程》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出了《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 14:50 在公司 305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76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12,254,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验证其身份。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768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412,554,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678%。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以上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方已回避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