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
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
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增持公司股份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
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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