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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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现就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
   《关于重新签署<工程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
(连)交易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重新签署<工程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
关关联(连)交易上限的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重新签署<《工程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
关联(连)交易上限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
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二、
   《关于重新签署<商品买卖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
(连)交易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重新签署<商品买卖总协议>并调整相
关关联(连)交易上限的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重新签署<《商品买卖总协议>》并调整相关
关联(连)交易上限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
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三、
   《关于重新签署<综合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
(连)交易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重新签署<综合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
关关联(连)交易上限的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重新签署《<综合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
关联(连)交易上限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
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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