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现就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
《关于重新签署<工程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
(连)交易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重新签署<工程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
关关联(连)交易上限的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重新签署<《工程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
关联(连)交易上限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
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二、
《关于重新签署<商品买卖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
(连)交易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重新签署<商品买卖总协议>并调整相
关关联(连)交易上限的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重新签署<《商品买卖总协议>》并调整相关
关联(连)交易上限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
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三、
《关于重新签署<综合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
(连)交易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重新签署<综合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
关关联(连)交易上限的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重新签署《<综合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
关联(连)交易上限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
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