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重新签署<工程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
关联(连)交易上限的议案》
《关于重新签署<商品买卖总协
议>并调整相关关联(连)交易上限的议案》
《关于重新签署
<综合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连)交易上限的议案》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了将上述事项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
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