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泰化学”)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补充确认及新增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于补充确认及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补充确认与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对2022年12月公司及下
属公司与关联方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龙集团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山东
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作了预
计,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
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
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蒋庆哲、杨学文、姚文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