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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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2-078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一文化公司”)
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
京 01 民初 593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一越公司”)、杨岳、开封市银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邦矿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金一越公司于 2021 年 1 月签订《销售合同》,金一越公司向公司采
购珠宝首饰货品价值人民币 214,191,711.72 元,杨岳为金一越公司在涉案《销
售合同》项下付款义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金一越公司合计仅支付
划,公司对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3)《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87)《2021 年年度
报告》(公告编号:2022-023)《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年报问询函回
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40)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2-052)。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被告: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卢文秀
   被告:杨岳
   被告:开封市银邦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杨来邦
   ①判令金一越公司立即向金一文化公司支付逾期货款 176,000,000 元,《销
售合同》项下金一越公司应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的余款 31,191,711.72
元提前 到期, 金一 越公司 立即 向金一 文化 公司支 付余 款,上 述货 款合计
   ②判令金一越公司向金一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8,300 万元为基数,从
止,按照 LPR 的四倍计算);
   ③判令杨岳为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判令金一文化公司在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对银邦矿业公司提供质押
的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的 20%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
   ⑤判令金一越公司、杨岳、银邦矿业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1,098,985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责任保险费 126,862.19 元。
   三、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金一越公司未到
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被告杨岳、银邦矿业公司辩称,同意公司
的诉讼请求,对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没有异议。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京 01 民初 593 号民事判决书,缺
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金一文化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07,191,711.72 元;
   二、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金一文化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8,300 万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算,
以 9,000 万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算,以 31,191,711.72 元为基数,
从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 4 倍计算,截止到实际付清之止);
   三、杨岳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北京
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对开封市
银邦矿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的 20%股权拍
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杨岳、开封市银邦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给 付北京金一文 化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保全责 任保险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98,985 元,由被告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杨岳、开封市
银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及其他新增诉讼情况
   公司就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及其他新增诉讼情况进行了持续披露,详见公司于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63)《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关于公司及子
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
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076)。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
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对公司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目前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由于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
前暂无法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 2021 年度已基于谨慎性
原则,对该案涉及的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
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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