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9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股份”)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00000786),约定借款
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发放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利
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 LPR。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
宣威磷电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农业银行将宣威磷电、公司起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立即
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宣威磷电期间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2021年6月7日,公
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宣威磷
电和公司的相关资产。2021年7月23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8号
《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6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执行
通知书》:缴纳执行标的款42,481,987.3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
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及缴纳执行申请费。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
(2021)云03执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案件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29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2)云03执恢51号-4《执
行裁定书》,对宣威磷电相关机械设备予以查封。2022年9月24日,公司收到曲靖
中院关于宣威磷电、公司与农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云03执恢5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2)云03执恢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宣威磷电负有继续向农业银行履行债务的义务。宣威磷电对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曲靖
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详见公告:临2021-039、临2021-045、临2021-063、临2021-077、
临2022-005、临2022-168、临2022-176)
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00000734),约定借款币
种及金额为人民币 6600 万元,发放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9 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利
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 1 年期 LPR。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宣威磷电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农业银行将宣威磷电、公司起诉至曲靖中院,请
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21 年 6 月 7 日,公
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 03 民初 10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宣威
磷电和公司的相关资产。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 03 民初
号《执行通知书》:缴纳执行标的款 66,721,155.15 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
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及缴纳执行申请费。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
曲靖中院(2021)云 03 执 602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1)云 03 执
电、公司与农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云 03 执恢 52 号《执行裁定
书》,裁定曲靖中院(2022)云 03 执恢 52 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宣威磷电负
有继续向农业银行履行债务的义务。宣威磷电对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曲靖中院提出执
行异议。(详见公告:临 2021-039、临 2021-045、临 2021-064、临 2021-077、临
二、最新进展
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云 03 执异 172 号《执行裁定书》和(2022)云 03 执异
依法裁定撤销(2022)云 03 执恢 52 号执行裁定和(2022)云 03 执恢 51 号执行裁
定,中止(2022)云 03 执恢 52 号执行裁定和(2022)云 03 执恢 51 号执行裁定的
执行,并解除相应的执行措施。曲靖中院立案受理上述异议申请并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宣威磷电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宣威磷电执行异议被驳回对公司影响不大,公司在已公告的 2022 年第三
季度报告中,根据谨慎性原则,参照同类型的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
行案件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情形,将该性质相同的两件执行异议事项按照同一会计原
则进行处理,为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已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计提了本次与农
业银行相应的预计负债,金额为 91,567,257.05 元;公司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宣威支行相关的预计负债(详见公告:临 2022-181)也已在 2022 年第三季度
报告中计提。相关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三、其他提醒事项 1、计提
预计负债情况”。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最终将以审计
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