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