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2-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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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上市公
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对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2022 年 8 月 16 日)当年剩余时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
间”)的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李飞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飞、谭彦杰
(五)现场检查手段
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盛屯矿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及变更、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
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及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沟通。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盛屯矿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
司激励制度履行程序合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
定明确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其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相符。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盛屯矿业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对外公开披露文件、投资者调
研纪录,并对公告文件内容及对应的合同、支持性文件等资料进行了核查,重点
对其中涉及到三会文件、重大业务合同、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和了解,并
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盛屯矿业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
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盛屯矿业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使用清单、专户监管协议、资金划转凭
证、银行对账单,查阅并比对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对公司财务
人员和执行审计工作的会计师进行了访谈,同时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大额资金支取
凭证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盛屯矿业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
合《上市规则》
      《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
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
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盛屯矿业所涉相关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同时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
经营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
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盛屯矿业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盛屯矿业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盛屯矿业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
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盛屯矿业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盛屯矿业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          李   飞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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