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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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电话:571-89838088      传真: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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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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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设置了会场,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 在杭州市平海
路 8 号公司 508 会议室如期召开。考虑到疫情因素,为了保护参会股东及其代理
人、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及个人感染风险,本次股东大
会同时设置了线上视频会议,参与线上视频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了现场会议。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会议投票(包括视频会
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8,448,30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32.093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网络表决
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017,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149%。
  据此,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9,465,3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8082%。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现场、视频和网络形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89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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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均通过视频形式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269,351,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6%;反对1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269,267,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19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同意269,269,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3%;反对19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69,267,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19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案》
  同意269,267,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19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同意269,267,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19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269,267,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19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案》
  同意269,267,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19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案》
  同意269,267,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19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69,251,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7%;反对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69,269,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3%;反对19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69,251,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7%;反对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269,267,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19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6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83%;反对1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69,267,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19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6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83%;反对1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许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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