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新材: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2-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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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晨光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
导机构,国元证券于 2022 年 12 月通过现场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晨光新材
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诚、孙骏飞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黄诚、段成钢
  (五)现场检查手段
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
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适应公司发展的组织架构体系,各部门均
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管理制度,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层次分明,内部审批
程序流程执行情况良好;公司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
事签名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
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规之规定。本持续督
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应披
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苏建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为丁建峰、虞丹鹤、丁冰、丁洁、梁秋鸿。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首次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
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和 4 月 21 日
出具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分别将功能性硅烷开发与应用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到年产 2.3 万吨特种有机硅材料项
目、年产 6.5 万吨有机硅新材料技改扩能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中的 3.6 亿元用
于建设年产 21 万吨硅基新材料及 0.5 万吨钴基新材料项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变更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
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晨光新材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晨光新材不存在对外担保情
况,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之情形。
  (六)经营状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主要从事功能性硅烷基础原料、中间体及
成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2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保持了良好的增长趋势。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查询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审计
及财务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
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请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和环保相关工作。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进行募
集资金的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景气度下行,提请公司密切关注功能性硅烷行业发展态势和市场需求变化情况。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晨光新材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的
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
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的有关要求,对晨光新材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
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晨光新材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
息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
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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