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 江中药业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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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中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监督和评估年度公司科技创新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控股(参股)企业上报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三)经公司管理层或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如评审通过则形成正式提案,由
投资证券部收集、整理汇总后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结合经营情况及提案内容进行研讨,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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