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第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
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根
据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对预留权益授予的50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独立董事:马作武、唐清泉、萧 端、齐德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