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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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
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专用电子邮箱及投资者互动平台;
 (六)媒体采访及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现场参观;
 (九)电话咨询;
 (十)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
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可以
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邀
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应
在规定时间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
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根据监管要求与实际
需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按照深交所要求披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
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
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
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亦可以对调研过程进
行录音录像。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
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
或采访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应当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
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
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
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
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
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证券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具体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
训和指导。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建立
信息采集制度。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
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于 2004 年 3
月发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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