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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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勤勉履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应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
作经验;
  (三)董事会秘书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
好的沟通和处事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
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
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
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
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
事会可以聘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
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关于董事会秘书的
相关规定。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说明理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
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第九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
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三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
会秘书或本制度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
的名义与有关部门、机构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
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
障。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
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
挠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还可以
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本
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公司章程》确定;
《公司章程》未定义的,依照《上市规则》确定;《上市规
则》未定义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确定。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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