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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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参照《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福
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者“委员会”)
                       ,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
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工作
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 1/2 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
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会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
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自送达至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在补选
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
关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审查公
司相关薪酬及考核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
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
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
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由董事会秘书处协助委员
会召集人拟定会议提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员会召集
人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
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
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在计算本条所述通知期限的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召开会议的通知当日。
  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委员如已出席
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
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
日期;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
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
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
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由 1/2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以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或
借助所有委员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并进行表
决。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委员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委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
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委员
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1 名委员不得在 1 次委员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
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委员每人享
有 1 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
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委
员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委员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委员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委员会通知中未列明或内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案,
委员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委员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表
决票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在主持
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决议应当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委员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为 10 年。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委员会的委
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本细则未
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章程》
未定义的,依照《上市规则》确定;
               《上市规则》未定义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交所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指引》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指引》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
行。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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