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大信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
位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
立判断,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近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
业经验,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影响公司审计工作独立性
和财务报表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定同意聘请大
信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大信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
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
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议案,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独
立、客观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部
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
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