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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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管理制度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
 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厘清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规范董事会授权
 管理行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
 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文
 件要求,和《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
 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
 行使的行为。本制度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
 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
 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
 中,要切实落实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授权不等同于放权。
 授权后,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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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管理制度
                 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董事会将
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治理主体行使。
      第五条 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
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
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
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
项,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
题的事项,坚持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 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五) 制定公司投资方案,决定高风险投资、非主业投资、
计划外投资、一定额度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六)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九)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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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决定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年度工资总额
预算与清算方案等;
   (十三)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
规体系,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
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四)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 批准公司担保事项;
   (十七) 核准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
                 第三章   授权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规范授权,须制定授权决策的建议方案,明确
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权限划分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
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权决策方案
由董事会秘书拟订,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按照决策授权方案,修订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等相应内
部制度,保证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的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
不做前置研究讨论,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
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
对董事会授权总裁决策事项,总裁应当召开总裁办公会议集体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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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讨论。对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所决策事项如需上级有关
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到的职能部门或
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
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
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授
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
因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被授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
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
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
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
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
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统一变更或根
据需要实时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
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 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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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 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
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 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 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 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授权的有效期为一年,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
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
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
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五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决策的
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
据,报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决策的变更方
案一般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如确有需要,可以由
授权对象提出。
   第十六条 董事长、总裁等授权对象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
权的,应当向授权主体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
限等,经授权主体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
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
得再进行转授权。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
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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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负责拟
订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
项的监督检查,可以列席有关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
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
务。
      第十九条 董事长、总裁等授权对象应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
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
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至少每
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长、总裁等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 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 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 未经授权或经授权后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 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
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
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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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责任:
   (一) 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 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 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 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
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发生严重损失或损失
进一步扩大;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其他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
法,应与本制度有效衔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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