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美食: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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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且
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
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
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制度履
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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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
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八)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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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九)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
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
作计划和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若
出现紧急情况需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款
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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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
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电
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
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
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
记录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
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
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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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应不迟于
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
外)。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作出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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