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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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2(068)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盖印鉴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
效。
从而导致公司资金压力较大,项目全部或部分无法实施或延期的风险;受外界因
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合同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经营业绩不构成影响,预计将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最终的营
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收入为准。
     一、合同签署概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
了《关于重大经营合同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号)及
《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号),确认公司与
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东方”)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
“承包方”、“乙方”)为“望谟县乐元管州一期农业光伏电站项目EPC招标”
项目的中标人。
司(以下简称“望谟金格”、“发包方”、“甲方”)签订了《望谟县乐元管州
一期农业光伏电站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本合同”),项目投资估算约51,898万元。
  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公司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造价、总承
包管理等工作;陕西东方负责项目的施工、调试、试运行移交以及生产、运行、
员工操作培训及日常运维检修培训等工作。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交易对方:望谟金格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王母街道商业街文化路01幢
  法定代表人:陈尤清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2年04月26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发
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兴能源
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
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作物栽培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望谟金格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具备履行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主体
  发包方、甲方:望谟金格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二)工程概况
  建设光伏发电装机100MW及集电线路,新建220kV升压站1座及送出线路;
拟用地面积2700亩,采用农光互补模式,建设农业基础设施,支架低端高度不
低于1.8米。
工总承包工程,包括从初步设计、前期各项手续的办理(不含土地流转和升压站
征地)至质保期满期间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调试、造价、试运行
移交以及生产、运行员工操作培训及日常运维检修培训等全部工作,且投标人对
所有工程的安全、质量、造价、工期全面总承包。
  本工程为EPC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作内容。
  (三)合同工期
日历天。该工期已考虑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安
装、联运试车、验收移交等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时间。
  (四)合同价格和竣工结算
方审定通过的竣工结算中,属于EPC承包方的费用值为基数施工费下浮百分之
工图预算出来后,会根据施工图预算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价不等于工程
竣工结算价。本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以经建设、监理、总包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确
认的实际完成的竣工工程量计量,按现行相关文件计取其它费,得出据实结算价,
在此基础上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得出据实结算总价。甲方按据实结算总价中属于
EPC实际发生的费用部分,与乙方办理竣工结算。
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参照南方电网公司《基建工程结算管理规
定》附录B编制,双方按照上述约定的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五)项目进度计划: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六)合同生效及其他
字或盖印鉴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式终止。合同终止并不解除乙方质量保修责任,在材料、设备厂家质保范
围及质保期内和本合同保修责任书界定保修范围对应期限内,乙方仍有义务履行
其责任范围内的保修工作。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致意见,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12月26日
  四、合同签订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陕西东方组成联合体签订《望谟县乐元管州一期农业光伏电站项
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公司作为项目牵头人负责项目的勘
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造价、总承包管理等工作,约占项目投资总额的70%;
陕西东方作为联合体成员负责项目的施工、调试、试运行移交以及生产、运行、
员工操作培训及日常运维检修培训等工作。本合同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
步开拓和巩固新能源业务市场,促进公司自主BIM平台在新能源设计建造一体化
领域的应用,构建数字能源典型场景,同时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整体盈利能力
和综合实力,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影响,预计将对公司未来年
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最终的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收入为
准。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
而形成业务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的履行存在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从而导致公司资金压力较大,项目全
部或部分无法实施或延期的风险;受外界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合同履
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无
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时
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
况。
     八、备查文件
包工程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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