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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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22-100 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
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经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
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0,0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5
日披露的临2022-072号、临2022-074号、临2022-0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上述回
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义务,于2022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2022-075号)。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孔令娜、陈俊丹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2名,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账户号码:B882890044)
                  ,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申请办理对上述2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
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2月30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
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证券类型     变动前数量        变动数量     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5,067,600        -40,000     15,027,6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32,337,255            0    1,332,337,255
   合计        1,347,404,855       -40,000   1,347,364,855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的规定及安排,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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