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弘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转让公司所持控股子公司6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公司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60%的股权的关联交易,以评估值为作价依据,关
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转移资源和义务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包文兵:
王廷信:
冯巧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