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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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5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日 9:15-15:00。
十楼会议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人,代表 173,439,697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8409%;
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 173,342,297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8236%;
共 7 人,代表 97,4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股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 28,856,882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13%。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400,9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 3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18,182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659%;反对 3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064%;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7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420,1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37,382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24%;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99%;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77%。
  (三)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420,1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37,382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24%;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99%;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77%。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林兢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400,9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18,182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659%;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99%;弃权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943%。
  独立董事候选人林兢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翠平、相文景律师予以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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