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 2022-100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本批次激励对象共有 21 人,
均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2,768 股,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718%。
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
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对
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修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决定以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52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9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
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
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
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因受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影响,本次董事会相关议
案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
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 15.8667 元/
股,回购数量 14,355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等
议案。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含
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中 7 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97 股。以上合计拟回购注销 163,828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由于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生变动,公
司股份总数将减少 163,828 股,注册资本将减少人民币 163,828 元。公司独立董事
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拟回购
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
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
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首
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
见书。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等
议案。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其摘要部分条
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0 年修
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其摘要部分条
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0 年修
订稿)>的议案》。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其摘要部分
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0 年
修订稿)>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
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 11.1869 元/股,回购数量为 5,119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850,508,17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6 元(含税)。公司独立董事
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
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
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
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对
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综上,经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9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数量事项
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无需调整,
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2019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本期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说明
根据《2019 年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有关公告,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
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4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于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限售期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届满。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及
达成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序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人选;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员情形的;
公司 2018 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为 189,664,592.23 元,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8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1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为
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位为公司总部及自营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终端员工,2 位为控股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
子公司员工。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稿)》,激励对象的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1)公司总部及自营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
终端员工:19 位个人
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
考核结果≥70,标准系
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额度:
数达到 1.0,满足 100%
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70 1.0
(2)有独立考核指标
<70 【月度综合考评分≥70 的月份数】/12 的控股子公司(非自营
子公司)员工:2 位,
达到与其签订的《股权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员工:
激励协议书》中约定的
达到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
条款。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
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1 位激励
对象均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期解除
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2019 年激励计划》,公司 201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为 2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65,200 股。
公司 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转增 5 股),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65,200 股增至 1,147,800 股。
公司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
转增 0.5 股),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47,800 股增至 1,606,920 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1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642,768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40%),占目前公司总
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718%。
除以上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对授予股票数量的影响,本次实施的股
权激励计划与前期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公告不存在差异。
五、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4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718%。
(1)整体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21 人)
备注:以上股数为公司 2019、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股数。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占其已获授 占已获授限制
已获授予的 本次可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股份的比例 性股票总量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的股票数量(股)
百分比
董事、 73,700
卫立治 61,908 40% 3.85%
财务总监 (原始授予股票数量)
备注:以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公司 2019、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股数。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有 21 人,均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21 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关规定,对满足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1 位激
励对象所获授的 642,768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划(2021 年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
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本批次激励对象共有 21 人,均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
条件的 21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642,768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及相关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监
事会认为:
象均属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披露的
激励对象相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21 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1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642,768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相关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