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桂峰、孙剑非、陶海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各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下属公司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的事项
公司控股下属公司中机广西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
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下属公司中机
广西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
独立董事:石桂峰、孙剑非、陶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