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周国强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
其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
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且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发改财金[2017]427
号”文件规定的限制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周国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志勇 叶卓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