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 关于公司持有部分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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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2-073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孚高科”)于 2017 年 3
月 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事因原告申请人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被告威孚高科等
八名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深圳市和君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公司”)股东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做出(2016)粤 03 民初 2490 号、(2016)粤 03
民初 2492 号的民事裁定,对本公司等八名被申请人及和君公司名下的价值 2.17 亿元
的财产采取了冻结的强制措施。其中,公司持有的天奇股份 471 万股股份及孳息和持
有的上柴股份 1530 万股股份及孳息被冻结。
   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复议申请,深圳中院审查后解除了对公
司持有的上柴股份 3,560,898 股的冻结,最终冻结的资产为公司持有的天奇股份 471
万股股份及孳息和持有的上柴股份 1,173.9102 万股股份及孳息。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02、2017-023)。
   二、进展情况
   原告信达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起诉,12 月 8 日,深圳
中院作出(2022)粤民初 4298 号、4300 号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原告信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
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原告信达公司撤
回起诉。
   经确认,公司持有的天奇股份 471 万股股份及孳息及持有的上柴股份(现更名为
动力新科)1,173.9102 万股股份及孳息已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解除冻结,目前处于
可流通状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资产解除冻结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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