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长虹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制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发生的各项金融服务业务均能够规范运作,公司制定本预案能够更有效
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
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制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
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
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
可控。公司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审议<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马 力(签字) 曲 庆(签字)
王 新(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