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四川长虹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及化解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
长虹”或“公司”)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
款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由
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资
产管理部、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由财务管理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财务公司的日常的监督与管理
工作,严控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
第二条 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
极落实各项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督促财务公司建立健全与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关信
息;
(四)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
流动性,并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虹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
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
组提交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风险信息报告
第四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每
半年由工作组根据财务公司提供的资料起草风险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工作组应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应定期
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
资金存放财务公司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
应定期或不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以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六条 定期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四川长虹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相关数据;
(二)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三)可能对该存贷款在未来造成影响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四)对以上各项情况的风险分析评估。
第七条 不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在财务公司存贷款异动的原因,财务公司
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工作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
或监管部门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递交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一旦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
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48 条至第 54 条风险
情形的;
(二)财务公司任一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要求的;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
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
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
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
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
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贷风险情
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
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
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
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
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
贷款本息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化解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
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
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