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购
买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
持有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100%的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环保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我们认真审阅公司公司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后,对本次交易
评估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
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公
用集团及净化公司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
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市场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
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价值参考依据。评
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实际评估的
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
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
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
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评估的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
要评估参数符合净化公司的实际情况,预期收益的可实现性较强,
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资产评估定价公允、准确。
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所聘用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适当且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
性,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路运锋 吴跃平
叶树华 李伟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