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的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
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
需履行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已在《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
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净化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
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
立。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公司将继续
保持与控股股东的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