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长沙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给予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授信额度人民
币 8.86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
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
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
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郑超愚、张颖、王丽君、易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