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长
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长
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
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给予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授信额度人民
币 8.86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
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
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
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同意将《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颖、郑超愚、易骆之、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