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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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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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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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
事规则》”)的规定,指派本所于禾蕊律师、齐梦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
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 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在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
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兰
竹东路 6 号公司 1 楼大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孙波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
主持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了董事柴宏杰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3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6,114,5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9.4152%。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277,532,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569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2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581,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1.8458%。
  上述出席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3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29,581,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938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以及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646,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9.9358%;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46,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358%;反对 5,9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90,218,9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009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85,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700%;反对 5,8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3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646,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9.9361%;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46,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361%;反对 5,93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未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于禾蕊
                              齐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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