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
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出售资产暨
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潘同文、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