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
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裕兴股份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进度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492 号)同意注册,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00 万张,每张面值
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99.3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100.70 万元。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于2022年4月15日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划入公司指
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
截至2022年4月15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江
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
报告》(XYZH/2022NJAA30412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承 募集资金累
项目名称
号 诺投资总额 计投资总额
年产 2.8 万吨特种太阳能背材用聚酯薄膜
生产线项目
合计 59,100.70 59,053.23
注:表格内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情况
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规
模及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年产5亿平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3年6月。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原因
受欧洲能源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5亿平米高端功
能性聚酯薄膜项目中的进口生产线设备供应商延期交货,导致安装、调试进度较
原计划有所延迟。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
集资金投资规模及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年产5亿平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
膜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3年6月。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调整,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
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同意将年产5亿平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
膜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3年6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年产5亿平
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计划进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
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年产5亿平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计划进度事项进
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年产5亿平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计划
进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年产5亿平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膜项
目计划进度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的计划进度,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
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旭骐 李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