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宜宾纸业与五粮液集团、金竹纸业签署《托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鉴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
粮液集团”)、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四川金竹纸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竹纸业”)签署《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及宜宾纸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竹纸业有限公司之托管协议》(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约定由五粮液集团委托公司对金竹纸业日常生产、
技改扩建、安全环保、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鉴于五粮液集
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金竹纸业为五粮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此项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拟与五粮液集团、金竹纸业签署<托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五粮液集团、金竹纸业签署《托管协议》,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关于推动
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控制项目投资风险、把握商业机会、解决同
业竞争影响和规范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与五粮液集团、金竹纸业签署《托管协议》,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宜宾纸
业与五粮液集团、金竹纸业签署<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宇轩 周在峰 邹燕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