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本所律
师通过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
开 2022 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
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00 在公司办公楼二楼
第三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龚神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77,197,27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8%,均
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包括视频、通讯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议案 1、3 已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137,8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16%;反对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37,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6%;反对 33,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76,971,7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9.9527%;反对 22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137,8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16%;反对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37,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6%;反对 33,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解树青??
解树青
负责人: 经办律师:??肖潇???
顾功耘 肖潇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海口·长沙·伦敦·乌鲁木齐·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