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 国机精工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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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健
全报告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
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报告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会议等其他形式报告。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四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按照股东
大会要求进行不定期汇报。
  第五条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运行情况,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董事履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二)报告期内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重要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销售收
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发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公司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
重大事项;公司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等。
  (四)董事会关于下一年度主要工作的安排。
  (五)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重大事项报告,由董事会不定期向股东大会
汇报,可通过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方式进行。重大事项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就重大事项及其进
展情况履行对外披露程序。
  第八条    工作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全面、具体、客观
反映实际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批准
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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