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股份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
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的信心。
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
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因
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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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振洲 钱苏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