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
(含三十五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方案
合理、定价方式公允,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有利
于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唐
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
股票构成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
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且关联交易相关
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认可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并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
事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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