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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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97        证券简称:梦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2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梦洁股份”)及董事长姜
天武先生,副董事长李菁先生,董事李建伟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
股东张爱纯女士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2009 号、证监立案字
案字 0132022012 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201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姜天武先生、李菁先生、李建伟先生、李
军先生、张爱纯女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080)
                  。
告知书》
   ([2022]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2022-081)。
书》
 ([2022]1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当事人:姜天武,男,1955 年 2 月出生,梦洁股份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
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当事人:李菁,男,1974 年 11 月出生,梦洁股份副董事长,住址:长沙市岳
麓区。
  当事人:李军,男,1969 年 5 月出生,梦洁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长沙市
天心区。
  当事人:李建伟,男,1965 年 10 月出生,梦洁股份董事,住址:长沙市开福
区。
  当事人:张爱纯,女,1960 年 7 月出生,梦洁股份原持股 5%以上股东,住址:
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梦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
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梦洁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 11,598 万元。2022 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
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 1,800 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
易。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
定,梦洁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梦洁股份的违法行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组织指使从事违法
行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所述“指使”的违法行为。同时,姜天武作为公司董事长授意实施资金占用行
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指使并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
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建伟、原持股 5%上股东张爱纯知悉、
参与上述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主动汇报违法违规线索,责任人员能积极筹措归还占用资金。调查期间
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补
充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对 2021 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8,820 万
元、2022 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800 万元,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
应利息。2022 年 4 月 30 日,梦洁股份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了
信息披露。截至 2022 年 7 月,对 2021 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778 万元,
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 年 7 月 7 日,梦洁股份对整改情况进行
了信息披露。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材料、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公告、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相关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整改及配合调查的情
况,我局决定:
  (1) 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2) 对姜天武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
制人罚款 7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60 万元;
  (3) 对李菁给予警告,处以 60 万元罚款;
  (4) 对李军给予警告,处以 60 万元罚款;
  (5) 对李建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6) 对张爱纯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 公 司 郑 重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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