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 年 A 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
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以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5 万份预留股票期
权。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