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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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核公司提交的以下议案的相关材料,基于独
立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总
经理郑焕然先生提名赵雯亮女士为财务总监。经审查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赵雯亮女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赵雯亮女士的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
业素养等,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
能力。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聘任赵雯亮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总
经理郑焕然先生提名吉杏丹女士为副总经理。经审查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吉杏丹女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吉杏丹女士的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
业素养等,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
能力。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聘任吉杏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彭   松
           独立董事:丁海芳
           独立董事: 谷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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