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5 层
电话:86-755-83025555 传真:86-755-8302505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邮编:51800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龙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永富律师、黄环宇律师出席金龙羽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2年12月7日,金龙羽召开董事会,会议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22年12月8日,金龙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通知中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23日在公司7层大会议室(深圳市
龙岗区布吉上水径吉华路288号金龙羽工业园办公楼7楼会议室)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代董事长郑焕然先生主持,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络投
票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 271,162,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4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 名,代表股份 16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 %。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8 名,代表股份 16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 %。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8 名,代表股
份 16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吴永富、黄环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推选的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1,1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 %;
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91.09 %;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承办律师:
吴永富
承办律师:
黄环宇